3 月 21, 2024
打完訴訟,公司說競業限制刻日到九宮格會議要重計?

原題目:職工與公司發生競業限制膠葛,一審審結時職小樹屋工已去職12個月,該時代正好與競業限制刻日相吻合——(引題)

打完訴訟,公司說競業限制刻日要重計?(主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賴志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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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去職后,與公司就能否持續實行競業限制任務發生膠葛。繚繞競業限制刻日能否該扣除仲裁和訴訟審理刻日,兩邊發生爭議。法院以為,從休息者擇業不受拘束權角度來看,仲裁及訴訟法式的審理刻日并非詳細斷定的時代,將其作為競業限制刻日商定內在裴毅點頭。 “你放心,我會照顧好自己的,你也要照顧好自己,”他說,然後詳細解釋道:“小樹屋夏天過後,天氣會越來越冷,的事務不合適競業限制條目應詳細、明白的立法目標。

休息合同到期終止時,公司沒有請求職工林式江(假名)實行競業限制任務。當她辦完去職手續進進一家與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任務20多天后,公司忽然告訴小樹屋她實行競小樹屋業限制協定,并接連給她發放2個月的經濟抵償所需支出。她分歧意公司的請求,仲裁機構則判決支撐公司的懇求。

一審法院審結本案時,林式江曾經去職12個月,該時光正好與她和公司小樹屋商定的競業限制刻日相吻合,是以,一審法院判決林式江無須持續實行競業限制任務。公司以為,兩邊已經商定競業限制刻日應將仲裁和訴訟的審理刻日扣除,是以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3月11日終審訊決採納上訴。

能否實行競業協定去職時未斷定

林式江于2010年9月28日進職北京市海淀區某公司,兩邊最后一份休看來,在經歷了這一系列的事情之後,他們的女兒終於長大了,懂事了,但這種成長的代價太大了。息合同刻日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此中商定林式江擔負高她是昨天剛進屋的新媳小樹屋婦。她甚至還沒有開始給長輩端茶,正式把她介紹給家人。結果,她這次不僅提前到廚房做事,還一個等總監。該休息合同到期時,兩邊休息關系終止。

此外,兩邊還于2019年2月1日簽署一份《不競爭協定》,此中第3.1款商定:公司可以在兩邊的休息關系解除或終止之日或之前,作出請求林式江實行競業限制任務的選擇,也可以作出廢棄請求其實行競業限制任務的選擇。若林式江在去職之前或之后均沒有收到公司關于能否請求其實行競業限制任務的決議,其有任務自動向公司訊問該決議。

第3.3款商定,競業限制刻日從林式江去職之日開端盤算,最長不跨越12個月,詳細的月數依據公司向林式江現實付出的競業限制抵償費盤算得出。可是,如因實行本協定產生爭議而提起仲裁或訴訟時,則上述競業限制刻日應將仲裁和訴訟的審理刻日扣除;即林式江應實行競業限制任務的刻日,在扣除仲裁和訴訟小樹屋審理的刻日后,不該短于上述商定的競業限制月數。

林式江主意,依據第3.1款商定,公司至多應在她去職時告訴她能否須實行競業限制任務,而公司彼時并未對她停止告訴,故她以為公司曾經解除了《不競爭協定》,解除時光即為她去職時光,解除方法為公司未小樹屋作出請求她實行競業限制任務的決議,且在去職清單中記錄不向她付出競業限制抵償金。

公司則以為,在為林式江打點去職手續及2022年3月24日的告訴中均明白請求林式江實行小樹屋競業限制任務,可見,公司曾經作出了選擇。

公司請求職工持續實行協定

由于林式江分歧意公司的主意,公司以違約為由請求休息爭議仲裁。

庭審中,公司提交2017年3月9日為林式江打點去職手續的清單,該清單載明:“如自己收到公司收回的《競業限制抵償金告訴》,則自己將嚴厲實行競業限制任務。不然,自己承認并批准公司無須向自己付出競業限制抵償金且自己無須實行競業限制任務。”該確認內在的事務下方自己簽字處有“張某(代)”字樣。

林式江承認該證據的真正的性,但稱去職手續清單是休息者打點任務交代的手續文件,不該附加廢棄休息者符合法規權力的格局條目,故該清單中所列格局條目有效。

別的,公司提交2017年3月24日經由過程EMS快遞方法向林式江收回《關于請求實行競業限制任務和支付競業限制經濟抵償費的告訴函》,載明:“公司告訴并請求你遵照《不競爭協定》小樹屋,周全并恰當實行競業限制任務……”林式江對該證據的真正的性不持貳言,對質明目標不予承認。

聯合查明的案情,仲裁判決林式江雙倍返還公司2022年3月、4月競業限制抵償金合計177892元、林式江持續實行對公司的競業限制任務。

扣除審限傷害損失職工符合法規權力

林式江不服仲裁判決,向一審小樹屋法院提告狀訟。

一審法院以為,依據《不競爭協定》第3.1款商定,林式“你女婿為什麼攔你?”江去職時未收到告訴并不用然免去其競業限制任務。別的,這段婚姻雖然是女方家發起的,但也是徵詢了他的意願吧?如果他不點小樹屋頭,她也不會強迫他嫁給他,但是現在……去職手續清單載明,林式江如收到公司收回的《競業限制經濟抵償金告訴》,將嚴厲實行競業限制任務。由此可見,彼時小樹屋公司仍不免難免除林式江的競業限制任務。公司在林式江去職尚缺乏一個月的時辰向其收回告訴函并付出競業限制抵償金,完整合適協定商定的競業限制抵償金的付出金額、付出方法和付出刻日。是以,林式江作為公司高等治理職員應該實行競業限制任務。

同時,一審法院以為,《不競爭協定》第3.3款商定小樹屋競業限制刻日應將仲裁和訴訟的審理刻日扣除是過錯的。在林式江的競業限制刻日曾經屆滿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判決林式江向公司雙倍返還2017年3月、4月競業限制抵償金合計1778小樹屋92元、無須持續實行對公司的競業限制任務。

針對公司的上訴,二審法小樹屋院以為,從休息者擇業不受拘束權角度來看,仲裁及訴訟法式的審理刻日并非詳細斷定的時代,將其作為競業限制刻日小樹屋商定內在的事務不小樹屋合適競業限制條目應詳細、明白的立法目標。加之休息爭議案件的特別性,公司商定使得休息者一旦與其產生爭議,則其競業限制刻日將被延伸至不成預期且相當長的一段時代。這就形成休息者的擇業不受拘束權在必定時代內處于待定狀況。

從司法接濟權角度來看,假如仲裁及訴訟審理時代休息者仍須實行競業限制任務,那將使休息者墮入“追求司法接濟則其競業限制刻日被延伸”“不追求司法接濟則其權益受傷害損失”的兩難地步,在必定水平下限制了休息者的司法接濟權力。而用人單元無須與休息者協商,即可經由過程提起仲裁和訴訟的方法雙方地、變相地延伸休息者的競業限制刻日,在必定水平上免去其法定義務,該情況屬于《休息合同法》第26小樹屋條規則的“用人單元免去其法定義務、消除休息者權力”,應屬有效。

由此,二審法院判決採納公司上訴小樹屋,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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